WEEE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检测指令)分别于2006年1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的欧盟环保法规将促使制造业者改变生产方式。虽然这两个法规仅在欧洲实施,但世界上的许多制造业者都不得不考虑执行。
与WEEE和RoHS检测指令相关的法规
为配合WEEE及rohs检测指令,欧盟委员会先后出台了2006/310/EC号决议2005/747/EC号决议、2005/717/EC号决议、2005/618/EC号决议、2005/369/EC号决议2004/249/EC号决议和2003/108/EC指令等,列出了rohs检测指令的豁免清单、电子电气设备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上限等。
rohs检测
rohs检测指令限制的六种有害物质的检测。
就欧盟各国而言,SGS为匈牙利、西班牙、芬兰、捷克共和国等国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Intertek为荷兰、波兰、葡萄牙、奥地利、比利时等国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Envirocentre为爱尔兰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DELTA为丹麦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SEMKO为瑞典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英国有专门的测量实验室(www.rohs.gov.uk)。此外,UL International Czechs Inc、ITS Caleb Brett Lithuania Laboratories等机构也提供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服务。欧盟各国在强化检验力度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目前对于违反WEEE及RoHS指令者,欧盟各国基本上事罚款、撤消登记等,不过,西班牙、波兰、希腊、塞浦路斯明确提出违规者将受到刑事制裁。
纵观欧盟各国按照WEEE和RoHS指令制定的法律法规,他们在完善与WEEE和rohs检测指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进程中的普遍做法是为电气与电子设备生产商设立登记制度,要求生产商承担电气与电子废料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等;他们之间的主要差异表现在生产责任的实施日期、废物收集方式、回收率目标、费用的分摊、保证金、产品税、违规处罚、注册方式与要求等方面。
WEEE
2005年3月24日,德国《电子电器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转化而成德国法律。根据该法,德国对生产商应承担的义务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生产商现已承担的义务有:从2005年8月13日起,生产商应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处理和回收的问题;从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基金会)注册的生产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电子电器
2005年3月24日,德国《电子电器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转化而成德国法律。根据该法,德国对生产商应承担的义务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
生产商现已承担的义务有:
报废电子电器
从2005年8月13日起,生产商应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处理和回收的问题;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基金会)注册的生产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在业务往来中应书面标注注册号码;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对于B2C(对私人消费者的)业务,生产商应向EAR基金会提供在破产情况下仍可回收和处理产品的保函,每月向其报告销售数量,并免费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运输回收集装箱;
从2006年3月24日起, 生产商应在产品上以标签形式明确和长久的标明生产商名称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场。B2C产品还应贴注带有垃圾桶图形的标签,以区分回收渠道;
生产商有义务回收废旧电器并按照《德国电子电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B2C产品的生产商将根据EAR基金会的指令,按照市场销售份额回收废旧电器。生产商也可以建立和经营免费回收B2C产品的回收系统;
对于B2B产品,生产商和用户可以协商回收办法(但对于何时投入市场的产品承担回收义务规定不清);
不论B2B还是B2C业务,生产商对回收的废旧电器和电器元件都应重新利用或者按照《电器法》进行处理;
对于回收的废旧电器,生产商必须向EAR基金会报告:从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数量以及相应产品分类;从别的渠道回收的每种B2C废旧电器;按照产品分类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废旧电器数量;旧电器、及其元件、材料在处理前、处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数量;
废旧电器回收
生产商承担向私人消费者,向再利用工厂、处理设备和材料再利用工厂通报信息的义务;
生产商将承担的义务: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2005年3月24日,德国《电子电器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转化而成德国法律。根据该法,德国对生产商应承担的义务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
生产商现已承担的义务有:
从2005年8月13日起,生产商应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处理和回收的问题;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基金会)注册的生产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在业务往来中应书面标注注册号码;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对于B2C(对私人消费者的)业务,生产商应向EAR基金会提供在破产情况下仍可回收和处理产品的保函,每月向其报告销售数量,并免费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运输回收集装箱;
从2006年3月24日起, 生产商应在产品上以标签形式明确和长久的标明生产商名称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场。B2C产品还应贴注带有垃圾桶图形的标签,以区分回收渠道;
生产商有义务回收废旧电器并按照《德国电子电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B2C产品的生产商将根据EAR基金会的指令,按照市场销售份额回收废旧电器。生产商也可以建立和经营免费回收B2C产品的回收系统;
电子电气
对于B2B产品,生产商和用户可以协商回收办法(但对于何时投入市场的产品承担回收义务规定不清);
不论B2B还是B2C业务,生产商对回收的废旧电器和电器元件都应重新利用或者按照《电器法》进行处理;对于回收的废旧电器,生产商必须向EAR基金会报告:从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数量以及相应产品分类;从别的渠道回收的每种B2C废旧电器;按照产品分类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废旧电器数量;旧电器、及其元件、材料在处理前、处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数量;
生产商承担向私人消费者,向再利用工厂、处理设备和材料再利用工厂通报信息的义务;
生产商将承担的义务: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以上就是创想仪器GLMY整理的关于RoHS检测指令以及WEEE的内容及区别。